根據《清華大學學生紀律處分管理規(guī)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違反考試紀律但尚未構成作弊情形之一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一)交頭接耳的,;
(二)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三)旁窺他人試卷或者默許他人旁窺自己試卷的,;
(四)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考試用紙私自帶出考場的,;
(五)未經監(jiān)考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六)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七)交卷后私自修改答卷的,;
(八)非當場考生進入考場參加考試,,擾亂考場秩序的;
(九)有其他違反考試紀律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考試作弊情形之一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一)未經考前允許,考試開始后在課桌,、座位,、身體等處有書籍、筆記,、紙條或者文字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或者攜帶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的;
(二)考試過程中,,利用上廁所等機會在考場外偷看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或者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返回考場的;
(三)考試過程中,,擅自使用電子設備檢索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四)考試過程中抄襲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五)其他攜帶,、抄襲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作弊情形,。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考試作弊情形之一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一)違法違規(guī)獲得試卷,、答卷或者故意隱匿,、毀棄他人試卷、答卷的,;
(二)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物品等傳接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三)抄襲他人試題答案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的,;
(四)考試過程中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五)其他與他人共同實施抄襲試題答案或者傳接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作弊情形。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考試作弊情形之一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參與組織實施三人以上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再次考試作弊的,;
(四)其他情節(jié)惡劣的作弊情形,。
第二十七條 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有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